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各类专家讲座和评审费的发放,促进党风廉政建设,根据《兵团各类评审活动管理和评审费发放暂行办法》(新兵办发[2014]58号)文件精神,结合我校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家讲座,是指各类学术讲座、教学讲座、学科竞赛讲座、形势(专题)报告讲座等。
第三条 评审,是指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评审、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评审、教育教学项目及成果评审、招投标评审、教学质量奖评审、各类竞赛评审、学术指导委员会评审等。
第四条 由学校或学校有关部门、单位组织的上述各类专家讲座和评审,可按规定向被邀请的校内外专家支付讲座费或评审费。基建与采购招投标项目的评审发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五条 评审费支付范围仅限于评审专家,下列人员不得领取评审费:
(一)组织评审的本部门、本单位工作人员;
(二)因履行本人岗位职责而参与评审的管理人员;
第六条 支付校内外专家讲座费标准:校外专家为院士的,每次3000元/场;“长江学者”、国家级教学名师2000元/场;教授1500元/场;副教授1000元/场。校内专家500元/场。
第七条 支付各项评审费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,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,进行集中评审,同类性质的项目不应分次评审。学校各单位组织的评审:校外专家200元/小时,每天不超过1500元;校内专家,100元/小时,每天不超过600元。评审时间超过一天的,从第二天起,专家评审费减半发放。
第八条 校级评审,评审组专家由7-11人组成,二级单位发起的评审,评审专家由5-7人组成。校级评审,评审发起单位可以派1名本部门专家参加,二级单位发起的评审,本部门参加专家不得超过三分之一,因特殊原因需要本部门参加的专家超过三分之一的,需项目主管部门审批。
第九条 讲座或评审的审批和备案:学院组织的教学类讲座或评审,由学院主要领导审批;学校各部门组织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。所有讲座费和专家评审费的发放都应到监察处备案。
第十条 校内专家评审费要求通过银行卡发放,校外专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发放方式,同时按有关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扣税。